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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买的房子,对房屋原设计不满意,可以擅自改动吗?这是很多装房的市民关注的问题。10月22日,硚口区法院对一起因更改房屋入户门方向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2016年8月,市民万先生购买了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某小区的一套住房。收房后,万先生委托装修公司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并在物业公司办理了装修手续,签订相关合同。
今年3月,万先生要求装修公司,将自家的房门由内开门更换为外开门,结果在换门之后,被物业公司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物业公司表示,早在今年1月,物业公司就在小区张贴了《装修明禁公示》,再次强调了住户在装修中不得改变入户门的开启方向,而且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约定,不得擅自对房屋的门窗等进行改造。可是,万先生和装修公司依然我行我素,更换了开门方向。
物业公司要求装修公司停工整顿,并要求万先生将入户门恢复原样。但是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万先生拒绝再次改门,物业公司则强行驱赶装修公司的施工人员,责令停工整改。于是,万先生将物业公司起诉到了硚口区法院,要求停止干扰其房屋装修工作,同时赔付其因误工产生的经济损失5000元。
10月22日上午,该案于硚口区法院公开一审宣判。原告万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将房门改为外开,是出于紧急逃生时方便而考虑。而且自己的房屋位于走道尽头,并不会挡住通道。物业公司则认为,万先生没有遵循合同约定。而且因为房屋是先前设计好的,如果他一家进行违规改造,那么就会引起很多住户的效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改造后的外开门,房门一旦开启会遮挡采光,并且容易撞到在窗户边公共区域停留的人员,存在安全隐患。此外,原告擅自改造,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同时违反了双方房屋装修管理协议中的约定。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万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万先生表示会继续上诉。
办案法官表示,改造房屋需征求物业公司许可,不得侵害他人权益。另外,如果其他户主装房侵害到自己权益,可以进行行政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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