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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若干规划用地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开展广州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房都具备确权登记条件的,可以“房地一体”同时登记。
年度安排不少于1000亩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乡村振兴
《通知》要求,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引领作用,构建城乡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三条控制线,在三条控制线外划分农业农村发展区和生态控制区,合理确定农业农村发展的建设用地规模,保障乡村发展空间,统筹安排乡村的生产、生活、生态用地。
同时,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促进规划落地实施。各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快推进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和审批实施,落实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土地利用、产业生态布局和城中村、城边村、远郊村等不同类型村庄的发展要求,并在此基础上,依据不同村庄发展现状和潜力,按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搬迁撤并的方式确定分类规则,明确具体村庄分类,统筹推进村庄发展。根据村庄的分类和发展实际,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充分整合原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乡村规划,实现规划有机融合。
《通知》还要求,适度加强指标倾斜,优先保障乡村用地需求。积极推动农产品精深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家庭手工业、体验农业、创意农业等农村新产业新业态项目,以及产业融合发展、农民住房、村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体育、殡葬设施等项目用好省级用地指标。涉农区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市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专项安排不少于1000亩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乡村振兴项目,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给具体项目使用并负责督促各区上报用地材料。各区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广州市村庄集体建设用地报批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加强对乡村振兴建设用地报批的服务。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冷链、物流仓储、产品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或发展小微创业园、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
2020年完成宅基地农房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
《通知》要求,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完成宅基地、农房、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目标,全面开展我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房都具备确权登记条件的,可以“房地一体”同时登记。加快完成广州市农村地籍调查检查验收工作,加快推进成果整理归档,全面掌握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零星国有土地的利用类型、数量、分布等状况,为宅基地、农房、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提供基础性支撑,为乡村振兴提供数据保障。
妥善处置农村历史遗留用地问题,《通知》也有提及。对于“一户多宅”、超面积或者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各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在“遵照历史、照顾现实、依法依规、公平合理”的原则基础上,继续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相关规定分类处理并办理有关手续。已覆盖乡村规划的地区,可持各镇(街)出具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如宅基地使用权)及符合乡村规划和建房管理要求的证明文件,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对于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可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房地统一登记的权利主体,作为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据了解,《通知》要求盘活存量房地资源,增加土地供给来源。全面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稳步推进拆旧、复垦、交易和分配,将区、镇(街)复垦指标收益优先统筹用于原镇(街)一级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复垦指标收益扣除成本后,净收益按5%、5%、15%和75%的比例分配给区级财政、镇级财政、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在保障村民合法居住权的前提下,经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宅基地整理、村庄拆改等节约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办农业企业,建设农产品初加工、深加工、仓储和物流等设施,发展住宿、餐饮、停车场等乡村休闲旅游项目,以及非营利性养老产业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兼顾古村落旅游开发与文化保护。在保障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原权利人合法权益,并符合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拆旧建新,用以建设民宿,发展乡村旅游。大力推进村级工业园规划和升级改造建设,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将全市牲畜定点屠宰场整合压减后纳入村级工业园建设范畴。深入开展旧村庄改造,旧村庄改造用地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涉及2009年12月31日前已使用无合法手续历史用地的,可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照省、市城市更新政策规定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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