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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讯 记者罗仕报道:在进行立法听证和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近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对危房未及时采取解危措施,造成事故后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据悉,《规定》将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对于房屋使用的安全责任,《规定》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房屋使用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公有房屋的管理单位是公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等责任。
《规定》表示,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悬挂危险房屋标志,并按照房屋使用安全鉴定结论,采取维修、加固抢险等解危措施;解危之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提醒利害关系人以及过往的行人注意安全。
《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的、对危险房屋未及时采取解危措施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及时采取解危措施;造成事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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