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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龄,我认为这次到了大幅度降低的时候。”6月26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苏军呼吁降低法定婚龄,将法定结婚年龄调整至男女均为18岁。
南都记者了解到,现行的《婚姻法》规定的婚龄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提交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也维持了上述规定。
“从2013年到2018年,我们国家连续5年婚姻登记人数逐年下降,今年一季度进一步下降,下降6.7%,今年估计要跌落到1000万对以内,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出生人口下降,老龄化上升。”张苏军在发言中称,降低婚龄虽然不能直接扭转结婚人数下降和老龄化上升的趋势,但配合其他一系列鼓励生育的政策,相信能逐步解决。同时,这也与民法总则中关于成年的年龄规定相一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超英也对此表示,国际上的结婚年龄普遍比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男22岁、女20岁低。
王超英举例称,丹麦、美国、波兰是男21岁和女18岁,瑞士、越南是男20岁和女18岁,法国、德国、俄罗斯男女都是18岁。日本、罗马尼亚、巴基斯坦是男18岁、女16岁,韩国也是男18岁和女16岁,但是不满20岁结婚要经父母同意。
他建议,从人口形势考虑应降低法定婚龄,比如男20岁、女18岁,或者更低,对此需要认真研究、论证和测算。
委员建议
适当延长“离婚冷静期”避免“闪离”
备受关注的“离婚冷静期”再度引发热议。6月26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多位委员建议应适当延长离婚冷静期,也有委员提到,应注重保护弱势群体,若有家暴、虐待、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应该给予冷静期。
去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一审稿就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二审稿对此未作原则性调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认为,目前草案二审稿规定的30天“离婚冷静期”太短,会增加离婚成本,应当进一步延长。
“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就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另一方可能就会提出到法院去起诉。”为此她建议,将“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修改为“双方都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要给离婚的双方一定的调整时期,防止因一时冲动或者考虑不周全轻率离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夏伟东建议,应当将“离婚冷静期”由30日改为60日或90日。
夏伟东认为,当前社会闪婚和闪离的现象比较突出,社会离婚率偏高,为此应当增加离婚难度,适当增加时间的延续性,可以从客观上给轻率闪婚又离婚的人制造一些约束条件。
全国人大代表颜宝铃则认为,“离婚冷静期”也应当有所限制,应把弱势群体的保护放在维护婚姻稳定之上。她建议草案增加规定:若有家暴、虐待、吸毒、赌博等恶习绝对不应该给予冷静期。“因为这种家庭已经经过了多次的吵闹、争执,才醉终决定离婚,所以像这样的情况不应该有30天的缓冲期。”
此外,草案二审稿第856条第2款中提到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时应该进行调解。吕薇建议,增加“要建立有专业人员参与的离婚调解机制”规定。根据律师办案的经验,离婚是感情上的事,法官很难判断清楚,建议建立有专业人员参与的离婚调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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